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通达配资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其中两起案例均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
在“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中,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该产品使任意文字内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
后来通达配资,殷某某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殷某某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上三个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殷某某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公司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法院判决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案情显示,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判决该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指出,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通达配资,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强劲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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